广西柳州柳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模式切换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0228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2-28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228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品(粉利)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4450206636243215GZ

样品名称

粉利

生产日期

2024-11-05

保质期

48小时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闵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闵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2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签发的《检验报告》(№:A2240670584108001C),报告显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4年11月5日对当事人2024年11月5日生产的粉利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 063-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粉利》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平地屯15号生产的粉利(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05;)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63-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粉利》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了320公斤,其中装袋销售前用于本公司留样2公斤,再抽取50克用于本厂出厂检验(用于水分和酸度项目检验),余下的317.95公斤按每袋5公斤进行装袋按计量称重销售。2024年11月5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购买7.2公斤用于抽样检测,按朋友单价是2.75元/公斤,支付给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19.80元。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5日生产的粉利,都是当天就销售出去,其中55.75公斤销售给黄村菜市的黄姐,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245.30元;90公斤销售给广雅菜市的欢娇,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96元;85公斤销售给东环菜市的雪梅,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74元;80公斤销售给河西菜市的韦小妹,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52元,销售给上述四人共获取销售款1367.3元。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统一批发价是4.4元/kg,所以该批次粉利的销售收入为1387.10元,货值金额为1396.12元。

当事人自2024年12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A2240670584108001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40670584108001C)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保质期较短,只有48小时,但抽检时间是2024年11月5日,检验结果2024年12月2日才出,时间跨度较长,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4425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过,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但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且货值金额款为1396.12元,货值较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2025年2月20日我局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87.10元。                

2025年2月28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的规定,以及我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7.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员工未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造成的,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测出大肠菌群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已安排专人定时打开紫外线灯,每天至少开启二小时,对生产车间空气进行消毒,确保生产车间空间灭菌效果符合要求。2.对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流程进行教育培训,要求进入车间时必须换工作服,戴口罩和帽子,并按“洗手七步骤”严格对手部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重点监控进出厕所的员工)。3、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清洁并用消毒液进行全面消毒,确保生产车间卫生符合要求。4、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用清水全面清洗设备后,再用酒精消毒液对设备表面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进行全面消毒。5、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点识别和改进措施的培训。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8日   



行政执法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50228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2-28 08:00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02280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一个批次食品(粉利)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XBJ24450206636243215GZ

样品名称

粉利

生产日期

2024-11-05

保质期

48小时

标称生产者

柳州市柳闵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闵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项目

检验机构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2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签收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9日签发的《检验报告》(№:A2240670584108001C),报告显示: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根据相关抽样检测技术要求,于2024年11月5日对当事人2024年11月5日生产的粉利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 063-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粉利》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平地屯15号生产的粉利(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05;)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 45/063-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粉利》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认可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

当事人上述批次产品共生产了320公斤,其中装袋销售前用于本公司留样2公斤,再抽取50克用于本厂出厂检验(用于水分和酸度项目检验),余下的317.95公斤按每袋5公斤进行装袋按计量称重销售。2024年11月5日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购买7.2公斤用于抽样检测,按朋友单价是2.75元/公斤,支付给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19.80元。柳州市柳闵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05日生产的粉利,都是当天就销售出去,其中55.75公斤销售给黄村菜市的黄姐,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245.30元;90公斤销售给广雅菜市的欢娇,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96元;85公斤销售给东环菜市的雪梅,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74元;80公斤销售给河西菜市的韦小妹,单价是4.4元/kg,销售额是352元,销售给上述四人共获取销售款1367.3元。柳闵食品有限公司统一批发价是4.4元/kg,所以该批次粉利的销售收入为1387.10元,货值金额为1396.12元。

当事人自2024年12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A2240670584108001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40670584108001C)后,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并在相关媒体报纸上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涉案产品保质期较短,只有48小时,但抽检时间是2024年11月5日,检验结果2024年12月2日才出,时间跨度较长,所以该涉案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于2024425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过,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但到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映,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案发后当事人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且货值金额款为1396.12元,货值较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合考量,,2025年2月20日我局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处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87.10元。                

2025年2月28日,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江市监处罚〔202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的规定,以及我局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87.1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员工未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造成的,导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测出大肠菌群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为:1.已安排专人定时打开紫外线灯,每天至少开启二小时,对生产车间空气进行消毒,确保生产车间空间灭菌效果符合要求。2.对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流程进行教育培训,要求进入车间时必须换工作服,戴口罩和帽子,并按“洗手七步骤”严格对手部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重点监控进出厕所的员工)。3、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清洁并用消毒液进行全面消毒,确保生产车间卫生符合要求。4、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用清水全面清洗设备后,再用酒精消毒液对设备表面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进行全面消毒。5、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点识别和改进措施的培训。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