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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19-12-19 11:00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经第一届柳江区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暂行办法,明确应急周转资金的额度标准、使用范围、支付数额、启动和追偿的程序、允许核销的情形,减少发生群体性事件,并在发生事件后能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激化事态,造成不良影响。

(一)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为解决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专项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

(二)应急周转金的主体和额度

1.应急周转金以总额200万元标准设立,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2.周转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周转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三)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桂政办发〔2016113号)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其次按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不能解决,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

1.因企业主欠薪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2.因企业确属资金运转困难,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3.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批先建或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4.因企业主欠薪逃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5.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四)明确单次垫付数额

原则上按不超过柳州市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垫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柳州市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情况特殊的,报区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五)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欠薪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核拨。欠薪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逃匿或失联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提出申请,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核拨。一次性动用周转金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核拨到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动用周转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应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由欠薪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还款协议,原则上欠薪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偿还;逾期未偿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依法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返还。因企业主欠薪逃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案件查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由公安、法院、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

未垫付部分的欠薪,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后续督办解决工作。

(七)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因涉案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动用的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每年年终决算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核销审批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验,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资金核销后,如发现涉案企业继续存在可执行资金的,应重新启动追偿工作,将所动用的资金追偿并补充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2256


部门文件
《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19-12-19 11:00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经第一届柳江区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柳州市柳江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暂行办法,明确应急周转资金的额度标准、使用范围、支付数额、启动和追偿的程序、允许核销的情形,减少发生群体性事件,并在发生事件后能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激化事态,造成不良影响。

(一)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为解决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专项用于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解决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

(二)应急周转金的主体和额度

1.应急周转金以总额200万元标准设立,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2.周转金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账户,对资金的日常开支进行管理,周转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三)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桂政办发〔2016113号)规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其次按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在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不能解决,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返乡路途费等:

1.因企业主欠薪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2.因企业确属资金运转困难,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3.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批先建或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4.因企业主欠薪逃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

5.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四)明确单次垫付数额

原则上按不超过柳州市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垫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柳州市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情况特殊的,报区人民政府主要(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提高垫付标准。     

(五)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欠薪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核拨。欠薪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逃匿或失联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提出申请,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核拨。一次性动用周转金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核拨到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动用周转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应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由欠薪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还款协议,原则上欠薪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偿还;逾期未偿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依法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返还。因企业主欠薪逃匿造成严重后果,致使部分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已经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动用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案件查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由公安、法院、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垫付资金进行依法追偿。

未垫付部分的欠薪,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后续督办解决工作。

(七)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因涉案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动用的周转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每年年终决算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核销审批表》,连同垫付工资的原始签收表等材料,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验,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资金核销后,如发现涉案企业继续存在可执行资金的,应重新启动追偿工作,将所动用的资金追偿并补充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柳州市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72-721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