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 文 件
柳州市源润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受理你公司项目(项目代码:2412-450206-04-05-87326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93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6%,不计列渣土防护率和表土保护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32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须报我局备案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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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源润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受理你公司项目(项目代码:2412-450206-04-05-873269)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93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 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6%,不计列渣土防护率和表土保护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32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须报我局备案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