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就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项目代码:2019-450000-48-01-006896)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我局同意就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建设方案向你公司出具《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4号)(见附件)。请你公司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4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柳 州 市 柳 江 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河许〔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名 称 |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 | |
项目代码 | 2019-450000-48-01-006896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项目选址 | 穿山河大桥于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思炉村以北约700m处跨越穿山河,距下游拦水坝330m,拦水坝左岸上游、右岸下游分别设有一处抽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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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等级) | 高速公路大桥 | |
许 可 核 定 意 见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穿山河大桥起点桩号K229+351.5,终点桩号K229+457.5,大桥桥长 106.00m,桥面净宽2×12m,跨径组合为 5×20m ,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后张)小箱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本桥平面位于R=1800m的右偏圆曲线上,桥面横坡为单向4%,纵断面位于R=18000m的竖曲线上;墩台径向布置。桥台采用GYZF4300×65型四氟滑板式橡胶支座;桥墩采用GYZ550×90型板式橡胶支座;0、5号桥台采用80伸缩缝。梁底最低高程79.42m。 穿山河大桥左右幅1#桥墩布置在左岸岸坡上,左右幅 2#、3#、4#桥墩布置在河道中,其余桥墩均布置在远离河道的岸坡上。 穿山河大桥1#、2#、3#、4#共4组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桥面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412.2m2,其中桥墩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13.04m2。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已于2023年6月30日全线通车,本项目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属于补办手续。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略) 三、防洪要求 (一)穿山河大桥设计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洪水,符合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的要求。 (二)根据《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运行期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和柳州市柳江区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管理用房、物料加工区、加工厂房、预制件厂、混凝土搅拌站、施工道路(便道)、施工栈桥、施工平台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施工不得违法占用河道,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工程的建设,会造成桥梁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存在管理权限交叉问题,对河道的后续建设和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高速公路和水利管理部门需先行完成衔接工作。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为确保岸坡稳定,穿山河大桥建成后须对桥址位置左右岸上下游岸坡因施工受损坏部位进行防护加固处理,岸坡防护高度应达桥梁所在河段规划的防洪水位以上,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验收。 (二)穿山河大桥管理范围内的河段护岸措施应按河道治理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且护岸措施需满足流域规划的要求并积极与柳江区水利局做好衔接工作。穿山河大桥建设完成后,你公司应在大桥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交接处设置警示牌。同时,穿山河大桥运行期间也要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等。 (三)根据地质钻探成果反映,本项目范围内河岸岸坡场地整体为岩溶强烈发育区,场地岩溶主要以溶洞、溶槽为主,钻孔深度揭示最大溶洞垂直洞高为8.40m,岩溶地段在天然状态下较稳定,工程施工后地层受扰动后,可能发生溶洞顶板失稳进而导致地面塌陷等事故。因此,需做好监测,建议对岸坡稳定定期进行观测和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及时排查险情隐患,并组织相关人员演练,一旦发生坍塌等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抢险,争取把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未经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的,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盖章) 2024年11月18日 | ||
附 图 |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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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就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项目代码:2019-450000-48-01-006896)水行政许可提出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评审意见和复核意见,我局同意就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建设方案向你公司出具《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4号)(见附件)。请你公司按照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江河许〔2024〕4号)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制
说 明 事 项
一、《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是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发生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未经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对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决定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决定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
七、本决定书由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柳 州 市 柳 江 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河许〔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书。 |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名 称 |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 | |
项目代码 | 2019-450000-48-01-006896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广西新恒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项目选址 | 穿山河大桥于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思炉村以北约700m处跨越穿山河,距下游拦水坝330m,拦水坝左岸上游、右岸下游分别设有一处抽水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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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等级) | 高速公路大桥 | |
许 可 核 定 意 见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穿山河大桥起点桩号K229+351.5,终点桩号K229+457.5,大桥桥长 106.00m,桥面净宽2×12m,跨径组合为 5×20m ,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后张)小箱梁,先简支后连续;下部结构采用柱式墩,墩台采用桩基础。本桥平面位于R=1800m的右偏圆曲线上,桥面横坡为单向4%,纵断面位于R=18000m的竖曲线上;墩台径向布置。桥台采用GYZF4300×65型四氟滑板式橡胶支座;桥墩采用GYZ550×90型板式橡胶支座;0、5号桥台采用80伸缩缝。梁底最低高程79.42m。 穿山河大桥左右幅1#桥墩布置在左岸岸坡上,左右幅 2#、3#、4#桥墩布置在河道中,其余桥墩均布置在远离河道的岸坡上。 穿山河大桥1#、2#、3#、4#共4组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桥面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412.2m2,其中桥墩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13.04m2。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已于2023年6月30日全线通车,本项目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属于补办手续。 二、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略) 三、防洪要求 (一)穿山河大桥设计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洪水,符合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的要求。 (二)根据《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计算成果及结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和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三)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编制工程运行期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和柳州市柳江区防汛指挥部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设置未经批准的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管理用房、物料加工区、加工厂房、预制件厂、混凝土搅拌站、施工道路(便道)、施工栈桥、施工平台等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弃置、堆放或加工物料,施工不得违法占用河道,保证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五)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修整河道,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六)本工程的建设,会造成桥梁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存在管理权限交叉问题,对河道的后续建设和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高速公路和水利管理部门需先行完成衔接工作。 四、防治与补救措施 (一)为确保岸坡稳定,穿山河大桥建成后须对桥址位置左右岸上下游岸坡因施工受损坏部位进行防护加固处理,岸坡防护高度应达桥梁所在河段规划的防洪水位以上,防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验收。 (二)穿山河大桥管理范围内的河段护岸措施应按河道治理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且护岸措施需满足流域规划的要求并积极与柳江区水利局做好衔接工作。穿山河大桥建设完成后,你公司应在大桥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交接处设置警示牌。同时,穿山河大桥运行期间也要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与维护、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等。 (三)根据地质钻探成果反映,本项目范围内河岸岸坡场地整体为岩溶强烈发育区,场地岩溶主要以溶洞、溶槽为主,钻孔深度揭示最大溶洞垂直洞高为8.40m,岩溶地段在天然状态下较稳定,工程施工后地层受扰动后,可能发生溶洞顶板失稳进而导致地面塌陷等事故。因此,需做好监测,建议对岸坡稳定定期进行观测和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及时排查险情隐患,并组织相关人员演练,一旦发生坍塌等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抢险,争取把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未经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的,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公司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柳州市柳江区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柳州市柳江区行政审批局(盖章) 2024年11月18日 | ||
附 图 | 贺州至巴马公路(象州至来宾段)穿山河大桥附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