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柳江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20〕8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提高评审项目办结效率,根据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精神,出台此政策。
二、相关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建设工程结算项目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办〔2018〕107号)
(四)《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柳财办〔2022〕15号)、《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
(五)《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及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相关财政投资评审考评管理办法等依据。
三、出台意义
为加强柳江区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预算
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审定金额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1.工程预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于每季度终了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附件 1)。
2.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10 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于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附件 2),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于每季度终了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二)》(附件 3)。
(四)时限要求
1.工程预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7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2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2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2.工程结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13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28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3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 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的,4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6)送审金额在 10000 万元(含)以上的,5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3.对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较 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报委托单位,经批准可延长审核时间。
日前,柳江区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江财政〔2020〕82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提高评审项目办结效率,根据柳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及《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精神,出台此政策。
二、相关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建设工程结算项目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办〔2018〕107号)
(四)《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柳财办〔2022〕15号)、《关于明确柳州市本级财政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柳财审〔2019〕3号)
(五)《柳州市柳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政规〔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及柳州市柳江区财政局相关财政投资评审考评管理办法等依据。
三、出台意义
为加强柳江区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四、主要内容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
预算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预算
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
(二)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项目的管理
未纳入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审定金额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1.工程预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按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资料清单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于每季度终了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附件 1)。
2.工程结算项目
(1)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2)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审核服务。
②单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审核确定后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区财政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按《柳江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配方案(试行)》进行分配。
(3)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以上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后10 天内,将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于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备案,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报表(一)》(附件 2),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属单位)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政府各直属投资公司或代建单位送审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于每季度终了 10 天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报送《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完成情况季度报表(二)》(附件 3)。
(四)时限要求
1.工程预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 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7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2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2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2.工程结算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接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按照时限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1)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2)送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13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3)送审金额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28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4)送审金额在 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3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5)送审金额在.5000 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的,4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6)送审金额在 10000 万元(含)以上的,55 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以上工作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核对和反馈意见时间。
3.对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较 大争议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报委托单位,经批准可延长审核时间。